建立机关党委程序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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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机关部门(单位)的党组(党委)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成立机关党委筹备组,机关党委(筹)向市直机关工委上报《关于要求建立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的请示》。 2、 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后,下发《关于同意建立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的批复》,机关党委(筹)认真做好建立机关党委的各项筹备工作。 3、 党组(党委)根据工作需要,研究提出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。机关党委(筹)向市直机关工委上报《关于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请示》,附上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》,并在登记表中注明拟定的书记和副书记人选。 4、 市直机关工委对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核,研究通过后,市直机关工委下发《关于同意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批复》。 5、 机关党委(筹)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组织召开机关部门(单位)党员(代表)大会,差额选举产生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(参考选举办法、选举会议程序主持词)。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等额选举产生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。 6、 机关党委向市直机关工委上报《关于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请示》。 7、 市直机关工委下发《关于同意中共温州市×××机关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》。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 2009年2月20日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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